从国内证监会得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1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深港股市生意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告诉》确认了两地出资者经过深港通生意所得的纳税要求。
《告诉》自12月5日起施行。
在所得税方面,《告诉》规则,对内地个人出资者经过深港通出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获得的转让价差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企业出资者所获价差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出资者经过深港通出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获得的股息盈利,H股公司依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出资者出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获得的股息盈利,由国内结算依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证券出资基金所获股息盈利所得,依照上说规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出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告诉》规则,对香港商场出资者所获价差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商场出资者出资深交所上市A股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在香港中心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国内结算供给出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刻等明细经济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履行按持股时刻实施差别化纳税方针,由上市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告诉》规则,香港商场出资者所获价差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个人出资者所获价差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单位出资者所获价差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方针规则免征增值税。
在证券生意印花税方面,香港商场出资者经过深港通生意、承继、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依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则交纳证券生意印花税。
内地出资者经过深港通生意、承继、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则交纳印花税。
国内结算和香港结算可相互代收上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