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上交所
上证发19号
各商场参加人:
为标准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换回事务,满意特定组织出资者资金装备需求,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事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上海证券买卖所对《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换回事务指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将规矩称号调整为“《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证券出资基金申购换回事务指引》”。新修订构成的《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证券出资基金申购换回事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2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换回事务指引>的告诉》一起废止。
特此告诉。
上海证券买卖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证券出资基金
申购换回事务指引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引导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上海证券买卖所证券出资基金的申购换回事务,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事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买卖所黄金买卖型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事务指引》等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特定组织出资者,是指经基金处理人请求并经本所认可,能够直接向基金处理人请求处理基金申赎事务的下列组织出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稳妥组织;
基金处理公司;
本所认可的其他组织出资者。
第三条特定组织出资者能够直接向基金处理人请求处理下列证券出资基金的申赎事务:
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买卖型货币商场基金;
黄金买卖型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
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出资基金。
第四条基金处理人为本身以外的特定组织出资者向本所请求注册基金申赎事务权限,应当提交以下请求资料:
请求函;
基金处理人与特定组织出资者签署的基金申赎事务协议;
特定组织出资者出具的许诺函;
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定组织出资者以其处理运营的基金、稳妥组合产品等参加基金申赎事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关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后续发作变化时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特定组织出资者应当与基金处理人签署基金申赎事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协议约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定组织出资者处理基金申赎事务应当恪守本所相关事务规矩;
基金申购、换回的额度操控;
特定景象下两边停止基金申赎事务等危险操控办法;
应当予以约好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基金处理人拟作为特定组织出资者,就其自行处理的证券出资基金产品向本所请求注册处理直接申赎事务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请求资料:
请求函;
许诺函;
相关产品建立的批复或存案复印件;
产品协议复印件;
拟用于参加直接申赎事务的产品基本信息;
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五项信息后续发作变化的,基金处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信息。
第七条特定组织出资者提交的许诺函,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严格恪守本所相关规矩、基金合同的规则,处理基金申赎事务;
为防备操作危险、结算危险等危险采纳必要办法;
承受本所自律处理;
应当作出许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基金处理人向本所请求撤销特定组织出资者或许自行处理的基金申赎事务权限,应当提交以下请求资料:
请求函;
基金申赎事务现已交收结束或许妥善处理的许诺函;
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本所依据基金处理人的请求,对相关资料进行方式审阅,依据审阅成果注册或许撤销特定组织出资者的基金申赎事务权限。
第十条特定组织出资者参加基金申赎事务,应当经过其自有或可运用的买卖单元进行。
第十一条特定组织出资者对运用的买卖单元上发作的证券出资基金申购换回买卖行为承当法律责任,不得逾越权限违规署理其他出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本所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二条特定组织出资者应当做好基金申赎事务权限操控,防备事务及交收危险。
特定组织出资者在处理基金申赎事务过程中,呈现影响或许或许影响该事务正常进行的景象的,应当及时向本所陈述。本所以为必要时,能够对其进行现场或许非现场查看。
第十三条基金处理人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对特定组织出资者的基金申赎事务展开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影响或许或许影响基金申赎事务正常进行的景象的,应当依据有关协议的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本所陈述。
第十四条特定组织出资者、基金处理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本所能够视状况实施下列监管办法或许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则记入诚信档案::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说话;
通报批评;
揭露斥责;
暂停或许撤销基金申赎事务权限;
约束出资者账户买卖;
本所规则的其他监管办法或许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担任解说。本指引未作规则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